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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市民政局2023-03-20

                【案情简介】

                刘某与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徐某曾向刘某借款200万元,到期未还。几天后,徐某和徐某母亲同日同时跳楼自杀,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为追讨借款,刘某向xx区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因徐某已去世,且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产管理人,xx区法院裁定驳回刘某起诉。

                为确定徐某的遗产管理人,刘某通过电话、函件等形式与徐某住所地xx区民政局多次沟通,但xx区民政局以无法确定徐某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为由,建议刘某通过诉讼解决。故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指定xx区民政局作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调查与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于2020年4月5日死亡,依照当时有效的《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徐某无继承人,致其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法院认为: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于没有继承人时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本案中,在徐某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以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解决各权利人针对徐某遗产的争议,更有利于管理和维护徐某的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得以顺利实现。因此,本案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故判决:指定xx区民政局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律分析】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应如何进行继承?

                徐某于2020年4月5日死亡,当时有效的法律是《继承法》,《民法典》尚未生效。依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与《继承法》一致。

                通俗来说,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位内的继承人间不区分先后顺序。并且,只有当第一顺位继承人都不发生继承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会进行继承。

                本案中,徐某未婚,未生育,无兄弟姐妹,徐某父亲、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徐某去世,徐某母亲与徐某同日跳楼自杀。而对于徐某和徐某母亲此类相互存在继承关系的人,在同日同时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情形,他们之间的继承关系应当如何处理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民法典》中规定与《继承法》一致,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本案中,徐某与徐某母亲同日同时跳楼自杀身亡,二人相互有继承关系,依据上述规定,徐某母亲为长辈,应推定徐某母亲先死亡,徐某后死亡,遗产按照此顺序进行继承。所以,徐某母亲也并非徐某的法定继承人。

                综上,徐某无法定继承人。

                2、本案能否适用《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制度?

                首先,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在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中引进的。徐某2020年去世之时有效的《继承法》尚未引进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设立相关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鉴于《继承法》中没有明确遗产管理人制度而《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且不属于除外条款之情形,故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引进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解决实践之中的相关案件。

                3、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明确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这是民法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的体现。

                第二,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为多人的,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第三,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此时应以多数决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第四,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徐某无法定继承人,应由其住所地xx区民政局或村民委员会担任其遗产管理人。

                4、如对遗产管理人人选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本案中,刘某就是以利害关系人之身份向法院申请指定xx区民政局为徐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法支持了刘某的请求。

                【典型意义】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引入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填补了有关制度空白,是继承领域新增的一大亮点。

                类似本案案情,被继承人去世且无法定继承人时,其遗产的处置问题一直是实践当中的难题。因被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常常因为无法确认被告而难以主张相应合法权利。针对该问题,《民法典》首次引进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被继承人去世且无法定继承人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条规定对于实践之中因为遗产管理人之争而陷入遗产分割僵局的案件非常行之有效。故《民法典》引入的该项制度可以称得上综合从多个角度有效破解了上述情形中被继承人债权人“无人可诉”的现实难题,疏通了他们维护自身权益之路。《民法典》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与《民法典》同步施行。该决定在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中增加了“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一项,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走向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综上所述,《民法典》引进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通过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方式,妥善地进行遗产处置,息讼止争,较好地防范和化解了有关方面的社会矛盾和问题。

                (供稿: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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